您现在的位置:鄂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再生资源>>规章制度>>正文
  • 鄂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 发布人员:ruanyb  点击次数:2132  发布日期:2018-12-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鄂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在城区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办公室。
      第二条 协会是鄂州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尊重社会公德,崇尚职业道德,依法加强本行业的组织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四条 协会以“守法、团结、诚信、服务”为宗旨,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落实行业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推动全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条协会接受鄂州市商务局、鄂州市供销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99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鄂州市委社会组织工委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鄂州市委社会组织工委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行业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宣传、普及安全业务知识,教育和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经营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提供行业经营服务信息,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合法经营,帮助解决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助开展全行业安全业务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
      (六)表彰和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严把合法经营关,积极开展区域性反不正当竞争活动;
      (八)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再生资源行业的布局、布点及市场建设等服务事宜,协助打击非法设点收购等违法活动;
      (九)协助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可再生回收管理工作,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
      (十)协会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地点;
      (二)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自愿加入行业协会,服从协会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守法经营;
      (四)自觉遵守有关收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符合社区文明回收及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入会主体相关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受理并审核、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单位凭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实施行业监管,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对协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协会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守法遵章,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3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发会员资格凭证。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鄂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2018年12月21日表决通过并经鄂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