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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发布人员:ruanyb  点击次数:2360  发布日期: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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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以提高城市市容市貌、环境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不断规范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文明城市的良好品质。通过创建,努力做到:

    (一)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

    (二)证照齐全、合法的回收站点,迅速改变面貌,达到整治标准要求,杜绝二次污染;

    (三)优化市区回收站点布局,有条件的合法站点逐步迁移至规划点。

    二、整治标准

    (一)回收站点应在禁设地点和区域以外设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并将证照张贴在室内显著位置。以下区域不得设置回收站点:

    1、主城区主次干道、铁路两侧;2、港口、军事禁区、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200米范围;3、学校、医院、加油(气)站点周边300米范围;4、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特殊保护单位内;5、商业步行街内;6、居民住宅、车库、地下室内。

    (二)回收站点应为封闭式院(房),有完整棚顶,牌匾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回收站点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配备卫生保洁设施,落实“四防”设施。

    (三)场地硬化,干净整洁,落实病媒生物防控各项措施,无污水积沉,无异味,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达到国家卫生城、文明城建设标准要求。

    (四)回收站点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无污染物随意排放,无产生二次污染等现象,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五)回收物品入室进场分类存放,分类分区标志牌醒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依法登记台账。

    (七)不得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违规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不得回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污染环境。

    (八)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应捆扎严密,防止抛洒遗漏。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姜飞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秦思意、市商务局局长余国安任副组长,鄂城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水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调查摸底(6月15日-25日)。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分别对主城区回收站点按照“一家不漏”的要求,开展拉网式调查,并逐一登记造册。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加强对整治八条标准的现场宣传讲解,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引导合法回收站点按整治标准进行整改,为下一步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全面推进(6月26日-8月31日)。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整治工作目标、内容、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回收站点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规范取缔一批回收站点(6月26日-7月31日)。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开展联合执法,鄂城区全面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等回收站点予以查处;城管、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相关回收站点进行规范整治。

    2、清理搬迁一批回收站点(8月1日-8月31日)。8月10日前,由鄂城区协调规划部门按《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规范》在城郊确定一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同时,根据每1800户设置1个(不足1800户的社区按1个设置)的标准确定回收站选址。8月31日前,鄂城区联合相关部门完成对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且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的搬迁工作。

    第三阶段,验收检查,迎接考核(9月1日-9月10日)。

    鄂城区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防止反弹,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保障主城区环境干净整洁。同时,各单位要总结前期整治工作成果,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整改措施。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文明办、市督查考评办组成督查组,对前一阶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阶段,规范建设,优化提升(9月11日-9月31日)。

    阶段性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规范建设、优化提升阶段。鄂城区按照《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规范》要求完成回收站、分拣中心建设,按期投入运营,逐步形成体系化、规模化、集约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新格局。

    投入运营后,鄂城区要加强对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进行。

    五、责任分工

    鄂城区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牵头区相关部门落实本次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全面负责主城区回收经营者的宣传动员、网点调查、取缔搬迁、社会稳定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力度;负责小区智能回收点(试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分拣中心的选址工作;负责回收站点补偿措施的制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回收站点的建设标准及规范;负责凤凰街办回收站点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市容环境的巡查管理;负责查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影响居民生活的回收站点;负责超期拒搬或被依法取缔的回收站点强留原地的各类废品的清运;负责对回收站点门店招牌的规范治理;负责古楼街办回收站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搬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未进行废旧金属收购备案、未登记台账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对回收站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回收站点依法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回收站点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搬迁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予以查处;根据《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负责西山街办回收站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搬迁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回收站点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回收站点依法查处;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搬迁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探索推广小区智能回收点建设;负责原改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整治搬迁工作;负责樊口街办回收站点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回收站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回收站点日常的病媒生物防治宣传和检查,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扩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及分拣中心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回收站点的摸排、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案件进行曝光,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三)联合整治,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增强全局观念,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形成有效的综合整治合力,确保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报送信息,加强沟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按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具体要求:集中整治阶段每周五上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集中整治结束后另行通知报送相关资料,报送的材料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

    (五)加强督导,保证成效。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作为主城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点内容,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各成员单位的文明创建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滞后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凡是整治不彻底,问题依然存在的,责令重新整治;限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