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的范围。
鄂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按照民主协商的方式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为: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4、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四条 会费收取时间。
(一)在协会换届后,由协会向会员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应在收到《缴纳会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付会费交到协会。
(二)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费每年收取一次。中途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二)会费由协会办公室收取,一般以转账形式进行缴纳,现金直接由协会财务工作人员收取。
(三)协会收取的会费由协会办公室开具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团会费专用收据”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由协会办公室于当年再次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退会的,不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协会会费等经费的管理及用途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