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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起丨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将入刑
  • 发布人员:ruanyb  点击次数:1675  发布日期:2021-03-05
  • 今天起丨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将入刑

     

     

    今天,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刑事责任,是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高压线。《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环境犯罪的最新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重点请看以下PPT的详细解读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刑法自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也证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是保护生态环境最有用、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精神,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现行刑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犯罪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针对2015年8月天津港特大爆炸,以及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暴露出的安评、环评等中介组织弄虚作假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29条新增了环评、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为追究环评、环境监测等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甘肃省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秦岭北麓西安段违建别墅等,这些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垦土地、开采矿产、修建别墅的案件,在现行《刑法》第34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次发布的是第十一次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中,对有关环境犯罪条款和内容修改最大的。新增环评、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刑事责任,新增了“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情形加重了“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刑期,这些都是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需要熟知的刑法重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