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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人员:lmsz  点击次数:1813  发布日期:2022-07-05
  • 鄂城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州市商务局代)
                               2022年3月24日
     
     
     
    鄂州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契机,以提高城市市容市貌、环境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不断规范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文明典范城市的良好品质。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做到:
       (一)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主次干道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
       (二)证照齐全、合法的回收站点,必须符合规划点设置,并保持回收环境整洁有序;
       (三)在试点小区引进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
        二、整治标准
       (一)回收站点应在禁设地点和区域以外设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并将证照张贴在室内显著位置。以下区域不得设置回收站点:
    1、主城区主次干道、铁路两侧;
    2、港口、军事禁区、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200米范围;     
    3、学校、医院、加油(气)站点周边300米范围;
    4、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特殊保护单位内;
    5、商业步行街内;
    6、居民住宅、车库、地下室内。
       (二)回收站点应为封闭式院(房),有完整棚顶,牌匾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回收站点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配备卫生保洁设施,落实“四防”设施。
       (三)场地硬化,干净整洁,落实病媒生物防控各项措施,无污水积沉,无异味,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达到国家卫生城、文明城建设标准要求。 
       (四)回收站点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无污染物随意排放,无产生二次污染等现象,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五)回收物品入室进场分类存放,分类分区标志牌醒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依法登记台账。
        (七)不得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违规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不得回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污染环境。
        (八)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应捆扎严密,防止抛洒遗漏。
        (九)在主城区范围内选择试点居民小区设置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李忠禄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绪武、市商务局局长吴刚任副组长,鄂城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调查摸底(3月7日-31日)。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分别对主城区回收站点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拉网式调查,并逐一登记造册。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整治标准的现场宣传讲解,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引导合法合规回收站点按整治标准进行整改,组织街办、社区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并确定设置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的试点小区,为下一步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全面推进(4月1日-5月20日)。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整治工作目标、内容、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联合执法,全面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回收站点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鄂城区全面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整治标准,依法对无照和主次干道经营等回收站点予以查处;城管、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相关回收站点进行规范整治。
        第三阶段,验收检查,迎接考核(5月21日-30日)。
    鄂城区、市城管委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防止反弹,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保障主城区环境干净整洁,无出店经营现象发生。同时,各单位要总结前期整治工作成果,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长效机制建立。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市文明办、市督查考评办组成督查组,对前一阶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阶段,规范建设,优化提升(6月1日-7月10日)。
        市商务局完成再生资源网点规划。鄂城区督促主城区分拣中心建立三级废品回收网络体系,形成体系化、规模化、集约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新格局。加强对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进行。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试点小区,加强运营管理。
        五、责任分工
        鄂城区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牵头区相关部门落实本次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全面负责主城区回收经营者的宣传动员、网点调查、搬迁、社会稳定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力度;负责小区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智能设备回收点(试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选址工作;负责回收站点补偿措施的制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再生资源网点规划;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回收站点的建设标准及规范;负责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
        市城管委:负责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周边市容环境的巡查管理;负责督促查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影响居民生活的回收站点;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和取缔搬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未进行废旧金属收购备案、未登记台账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回收站点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和搬迁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照经营予以查处;根据《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回收站点依法查处;协助做好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探索推广小区智能回收点建设;负责原改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整治搬迁工作;组织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各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回收站点的病媒防治的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具有专业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内回收站(点)的设置。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各项奖补资金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是“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案件进行曝光,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三)联合整治,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增强全局观念,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形成有效的综合整治合力,确保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报送信息,加强沟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按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集中整治阶段每周五上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集中整治结束后另行通知报送相关资料,报送的材料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
        (五)加强督导,保证成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作为我市主城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重要内容和全市十大攻坚任务之一,必须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各成员单位的文明创建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滞后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凡是整治不彻底,问题依然存在的,责令重新整治;限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