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朋友们:
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的规定,我市将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整治标准如下: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并将证照张贴在室内显著位置。
(二)回收站点应为封闭式院(房),有完整棚顶,牌匾规范,配备消防器材,配备卫生保洁设施,落实“四防”设施。
(三)场地硬化,干净整洁,落实病媒生物防控各项措施,无污水积沉,无异味,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达到国家卫生城创建标准要求。
(四)回收站点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无污染物随意排放等现象,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五)回收物品入室进场分类存放,分类分区标志牌醒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依法登记台账。
(七)不得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违规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不得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污染环境。
(八)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应捆扎严密,防止抛洒遗漏。
我市将于6月15日-6月25日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摸底清查,6月26日-8月31日对主城区回收站点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请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照以上标准自行整改,对未达标回收站点将依法予以取缔。
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